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连带责任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借款合同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
如果持票人未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持票人仍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必须记载“质押”字样,同时在汇票上签章。如果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出质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不能行使转让票据等处分权利,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如果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能当日足额付款的,应当承担延迟付款的责任(具体见教材P560)。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0.05%计收罚息。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但该约定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教材P413)。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如果抵押人已经书面通知承租人该财产已经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教材P415-416)。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教材P409)。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从判决或者仲裁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教材P409)。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应当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教材P410)。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有权聘任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外的管理人员由总经理聘任或者解聘。
根据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对于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可以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此外,独立董事的任期为3年。
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申请配股的,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前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股本总额的30%;如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全额认购所配售的股份,可不受30%的比例限制。
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的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过审计,但上市公司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公募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申报事宜的,其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过审计。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上述当事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A公司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乙、丙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乙、丙为会计人员,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次,甲存在授意、指使他人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作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由上市公司(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A公司)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才能提交董事会讨论。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5%)的借款时,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